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与吴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侗族,个体户,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被告吴某,男,侗族,居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李某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杨生道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禹荣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