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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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3月2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一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3月25日13时许,经密谋盗窃后,被告人吕某伙同詹春桂(另案处理)窜到陆川县X镇X路“鸿星尔克”服装店门口,将陈××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本田125男装摩托车(车牌号码为桂x,车驾号x(略),发动机号码:x)撬开并发动骑走,骑了十多米,被巡逻民警发现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该摩托车扣押并返还给失主。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200元。

2、2010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窜到陆川县X村路鱼种宿舍,盗走李××的一辆红色宗申牌100C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码为:桂x,发动机号码:x(略),车辆识别代号: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091元。

3、2010年6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窜到陆川县X镇X街水果市场活泼幼儿园对面居民楼,盗走姚××的一辆红色劲隆牌125C摩托车(车牌号码桂x,发动机号x。车辆识别号x)经陆川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046.00元。

4、2011年3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窜到陆川县天天超市门口,盗走黎×的一辆蓝色船式两轮五羊本田摩托车(车牌号码:桂x,车辆识别码:x(略),发动机号码:x)。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582元。

5、2010年9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窜到陆川县X镇X路“二妈”家一楼,盗走谭××的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嘉陵牌125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码:桂x、发动机号码:x、车辆识别代号: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396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吕某盗窃5次,涉案金额x元,数额巨大。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4起盗窃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涉嫌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4起盗窃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6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窜到陆川县X镇X街水果市场活泼幼儿园对面居民楼,盗走姚××的一辆红色劲隆牌125C摩托车(车牌号码桂x,发动机号:x。车辆识别号x)经陆川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04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姚××的陈述、破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0年9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窜到陆川县X镇X路“二妈”家一楼,盗走谭××的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嘉陵牌125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码:桂x、发动机号码:x、车辆识别代号: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39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谭××的陈述、破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行驾证复印件、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0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窜到陆川县X村路鱼种宿舍,盗走李××的一辆红色宗申牌100C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码为:桂x,发动机号码:x(略),车辆识别代号: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09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李××的陈述、破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行驾证复印件、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1年3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窜到陆川县天天超市门口,盗走黎×的一辆蓝色船式两轮五羊本田摩托车(车牌号码:桂x,车辆识别码:x(略),发动机号码:x)。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58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黎×的陈述、破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行驾证复印件、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11年3月25日13时许,经密谋盗窃后,被告人吕某伙同詹春桂(另案处理)窜到陆川县X镇X路“鸿星尔克”服装店门口,将陈××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本田125男装摩托车(车牌号码为桂x,车驾号x(略),发动机号码:x)撬开并发动骑走,骑了十多米,被巡逻民警发现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该摩托车扣押并返还给失主。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陈××的陈述、破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行驾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吕某及同案詹春桂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4起盗窃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破案经过、被告人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二)项、第某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第某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条、第某一条第某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吕某退赔失主李××的经济损失1901元;退赔失主姚××的经济损失2046元;退赔失主黎×的经济损失6582元;退赔失主谭××的经济损失23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庞显奇

代理审判员姚飞

人民陪审员沈瑞勇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丘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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