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陈某、平某与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某、平某与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2月31日受理后,因张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平某诉称:2009年3月份起,被告张某在承包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某限公司石武客专河南段项目部一工区工程某间,租赁二原告的挖掘机在该工地施工,至2009年12月共欠二原告租赁费x元,经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现请求判令被告张某给付二原告租赁费x元及利息。

被告张某未答辩。

根据原告起诉意见,本院确定本案需要查明的事实为:

原告陈某、平某要求被告张某给付租赁费x元及利息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围绕需要查明的事实,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1、程某、刘学江出具的其在中铁大桥局一工区干活的工程某证明1份(2页)。证明其挖掘机在一工区施工的工程某数及按约定的工程某应支付的费用为x元。其中挖掘机挖掘承台及回填期间的租赁费为x元;按小时计工作量,又施工170.5小时,每小时300元,合款x元。

2、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某限公司石武客专河南段项目部一工区证明1份(附3张某租机械结算单统计表及19张某铁大桥局集团外租机械使用签订单)。证明其挖掘机在一工区施工的计时工作量,共计167小时。

3、2009年12月29日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某限公司石武客专河南段项目部一工区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程某、刘学江受被告张某雇佣,负责一工区施工。

4、证人刘学江、程某出庭作证。证明其挖掘机在一工区施工的工程某数及按约定的工程某应支付的费用为x元。

被告张某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证据1与证据2载明的计时工程某的具体数额不相符,故本院对能够印证的部分工程某予以确认。证据3、4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与证据1、2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对该两份证据之效力亦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9年3月份起,被告张某在承包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某限公司石武客专河南段项目部一工区工程某间,租赁原告陈某、平某的挖掘机在该工地施工。其中挖掘机挖掘承台及回填期间的租赁费为x元;按小时计工作量,又施工167小时,每小时300元,合款x元,两项共计x元。施工期间被告已支付二原告租赁费x元,下欠x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在承包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某限公司石武客专河南段项目部一工区工程某间,租赁原告陈某、平某的挖掘机,双方之间租赁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某未能按约定给付二原告租赁费,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张某欠原告陈某、平某租赁费共计x元。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张某已支付租赁费x元,故在扣除x元后,被告张某应再给付二原告租赁费x元,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陈某、平某请求被告张某支付利息之诉请,因当事人对应付款时间及利息计算标准没有约定,故其主张某息损失应从起诉之日即2010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抗辩权的放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某

录、平某挖掘机租赁费x元;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某、平某租赁费利息损失(具体数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7.5元,由原告陈某、平某负担662.2元,被告张某负担140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志军

代理审判员李志兴

代理审判员李霞波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慧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