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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驾驶无号牌红色“飞燕”两轮摩托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巩义市超限站东200米处时与同向行人许XX相撞,致许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吕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尚某、申XX的证言,巩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书、巩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收到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吕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郭双喜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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