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谭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XX县X镇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X区XX房。
上诉人谭某因与被上诉人谢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1)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5日,谭某向谢X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如下:“今借到谢X人民币叁万元整,10天内还1万元,余款8月中秋节之前还清”。之后,谢X向谭某多次催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谭某立即偿还所欠借款本金3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自谢X向谭某提供借款之日起,双方即形成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在谢X催告谭某在合理期限归还借款后,谭某不履行归还借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谢X要求谭某归还其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求合法,予以支持。谭某辩称,其对谢X的债务系赌债,《借条》是被迫出具,但谭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事实,对该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谢X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若逾期未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谭某负担。
谭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谭某向谢X出具的《借条》,是谭某受谭某、谭X、谢X、杨X、肖XX五人欺骗,因赌博欠下赌债,受迫出具的,原判决不顾事实,错误认定借款真实合法有效,无异于纵容赌博犯罪。原审判决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机械运用被动司法原则,该案是因赌博才出具的借条,只有待公安机关查清案件全部事实后,才能解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将此案移送公安侦查。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谭某向谢X借款并向谢X出具了借条,该借款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谭某在自己承诺的时间没有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诉人谭某上诉称该借款系赌债,请求移送公安侦查的理由,因谭某的答辩状称给谢X打的借条是3万多元,在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中回答的给谢X打的借条是6万多元,与本案中的《借条》3万元整不符,故谭某没有提交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该3万元系赌债,对谭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谭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长庚
代理审判员杨霞
代理审判员罗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詹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