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苏民初字第40-X号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长肖贤技
审判员李乐
人民陪审员李大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