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露塘信用社与被告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苏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露塘信用社。

负责人陈某,该社主任。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X区白露塘大市场。

被告XX,19XX年X出生,汉族,XX人,农民,住郴州市X区XX。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露塘信用社与被告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露塘信用社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露塘信用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肖贤技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某伟

附:本民事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