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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诉被告贺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男,汉族,家住(略)。

被告贺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受理原告肖某诉被告贺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某于201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贺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贺某的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磊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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