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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与何x、何xx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聂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住(略)。

被告何x,女,现居住于郴州市X区X路“乐仙阳光北苑小区”X栋X室,个人其它情况不详。

被告何xx,男,住址同上,个人其它情况不详。

原告聂某与被告何x、被告何xx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方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被告方以清偿债务的方式与原告自行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95元由原告聂某负担。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任日新

二○○八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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