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03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从张××(已判决)手中购买司××(另案处理)盗窃的一辆奥特龙摩托车,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2400元。安阳县公安局于2009年11月27日决定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庚文
代理审判员王改玲
代理审判员张婵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