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范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03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从张××(已判决)手中购买司××(另案处理)盗窃的一辆奥特龙摩托车,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2400元。安阳县公安局于2009年11月27日决定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庚文

代理审判员王改玲

代理审判员张婵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