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鲁能方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鲁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东营鲁能方大精细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垦利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2005年8月29日,原告东营鲁能方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东营鲁能方大精细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略).34元,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4月至2005年2月,原告累计借给被告人民币(略).34元。2004年6月16日,原被告双方与东营市方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转给原告享有对被告借款形成的债权(略)元。上述借款与债权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应承担本次纠纷的全部责任。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共欠原告借款与债权(略).34元,于2005年10月8日前一次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保全费(略)元,共计(略)元由被告承担。以上款项由原告缴纳,被告从案款中直接过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洪海
审判员赵淑媛
代理审判员于海燕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