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孙某与被告朱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

被告朱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朱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近期,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突然将房门外移,把内开进户门改装成向外开门,遮挡了原告卫生间的窗户,又在紧邻原告房门处另行安装了防盗门,非法侵占了近1平方米的共用部位,且该防盗门打开时,造成原告房门封堵,进出困难。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恢复原状的要求,物业公司也两次书面通知被告整改,均遭被告拒绝,被告擅自移动、安装防盗门的侵权行为,妨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安装在本市X路X弄X号401-X室进户门共用走道上的铁栅栏防盗门拆除,将401-X室房门由向外开启整改为向内开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朱某辩称:被告于2009年11月购买房屋,装修时,没有人和被告说过防盗门的事情,被告拿到法院传票后,去问物业,物业于是发出整改通知。共用部位的防盗铁门是原业主装的,被告没有动过,且小区内类似安装防盗门的很多,包括原告自己也安装了防盗门,要说影响,家家户户都有点影响,不同意拆除。进户的房门是贴着墙面的,被告开门时间短暂,不可能影响到原告卫生间的光线,被告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也愿意适当补偿原告。

原告对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一、房屋产权证,证明原告系本市X路X弄X号403-X室房屋产权人。二、照片一组,证明目前进户门及共用部位铁栅栏防盗门的状况。三、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证明2009年12月5日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认定被告1.防盗铁门安装不妥;2.铁门外移,要求被告予以整改。被告对证据一、二无异议,对证据三真实性没有异议,并表示被告不清楚此事。

被告对辩称未提供证据。

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质证后查明:原告系上海市X路X弄X号403-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于2009年11月购买上海市X路X弄X号401-X室房屋,现为房屋产权人,原、被告系左右邻居。根据房屋原始建造结构,原、被告进户门前的走道系共用走道,被告进户门系向内开启。原X室业主在居住期间,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在共用走道上安装一扇铁栅栏防盗门,被告购房后,防盗门继续由被告使用,被告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未征得原告的同意,拆除原来的进户门,安装一扇向外开启的全封闭防盗铁门,该防盗门开启后,将原告卫生间窗户遮挡,为此,原告曾向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将进户门改成向内开启,遭到拒绝,事后,原告向当地物业公司反映,2009年12月5日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认定被告1.防盗铁门安装不妥;2.铁门外移,要求被告予以整改。当地居委会曾组织双方调解,因意见不一未果。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审理中,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业主为了自身安全,安装一些防盗设施,无可厚非,但防盗设施的安装,不能影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通行、安全,损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原401-X室业主,未经房屋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共用部位安装一扇铁栅栏防盗门,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安装一扇向外开启的全封闭防盗门,上述行为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现场勘查,原告所述情况属实,虽然共用走道上铁栅栏防盗门不是被告安装,但被告目前作为房屋产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对原业主的违规安装在法律上负有整改的义务,现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支持。被告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X路X弄X号401-X室向外开启的全封闭防盗门(进户门)整改为向内开启,排除妨碍。

二、被告朱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X路X弄X号401-X室进户门前共用走道上的铁栅栏防盗门拆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原告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周锦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