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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调查队因与被上诉人樊xx、原审第三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及班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调查队。

法定代表人于某,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可星,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队办公室副主任,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xx。

委托代理人赵丽,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X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华,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洪泉,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班xx。

委托代理人朱少军,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调查队因与被上诉人樊xx、原审第三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及班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调查队委托代理人赵可星、李某某,被上诉人樊xx的委托代理人赵丽,原审第三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某华、王洪泉,原审第三人班xx的委托代理人朱少军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黄义顺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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