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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红玫,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男,汉族,农民,系被上诉人之夫。

委托代理人王杰生,河南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乙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玫、被上诉人黄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王杰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某某。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张南

审判员车向平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春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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