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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符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

法定代表人:曲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X,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X,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XX,男,19XX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代理人:董XX,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XX置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符X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XX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XX、宋X,上诉人符XX及其委托代理人董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郏文慧

审判员:刘钊

审判员:王春峰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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