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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与江苏福络特电气有限公司、洛阳世必爱特种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福络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洛阳世必爱特种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永城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福络特电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世必爱特种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642-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第二被告洛阳世必爱特种轴承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洛阳市X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永城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

永城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的经营场所确是永城市X区。本中第二被告人洛阳世必爱特种轴承有限公司是在洛阳,但他不是负主要责任的债务人,所以原审法院以第二被告确定管辖有违法律规定。综上,申请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的洛阳世必爱特种轴承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洛阳市X区内,属西工区X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洪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丁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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