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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席某某、徐州利宜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X路X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席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海娥,河南信林(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利宜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丰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席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上诉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席某某、徐州利宜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目)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焦某某,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海娥到庭参加诉讼,徐州利宜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利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彦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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