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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郴州市某公司、刘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

被告郴州市X区高峰绝热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告刘某,

被告冯某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良福

担保人冯某龙,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郴州市X区高峰绝热新材料有限公司、刘某、冯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郴州市X区高峰绝热新材料有限公司、刘某、冯某支付原告吴某某劳务费x元。此款限三被告于2011年10月2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郴州市X区高峰绝热新材料有限公司、刘某、冯某在2011年10月20日前未付清,担保人冯某龙自愿对x元承担偿付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元,诉讼保全费404元,合计770元。由被告郴州市X区高峰绝热新材料有限公司、刘某、冯某负担;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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