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
被告郴州市X区高峰绝热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告刘某,
被告冯某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良福
担保人冯某龙,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郴州市X区高峰绝热新材料有限公司、刘某、冯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郴州市X区高峰绝热新材料有限公司、刘某、冯某支付原告吴某某劳务费x元。此款限三被告于2011年10月2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郴州市X区高峰绝热新材料有限公司、刘某、冯某在2011年10月20日前未付清,担保人冯某龙自愿对x元承担偿付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元,诉讼保全费404元,合计770元。由被告郴州市X区高峰绝热新材料有限公司、刘某、冯某负担;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