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犯受贿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

辩护人刘某某,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于2010年12月7日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文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

2009年3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黄某利用其担任郴州市驾驶员资格考试考官(下简称考官)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降低标准、少扣分等办法,为驾考人员放关,收受请托人贿赂。其中,伙同其他考官共同受贿x元人民币,个人分得赃款x元人民币;单独与驾校联系收受贿赂x元人民币。分述如下:

一、2009年8月,周建军(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黄某商量一起接单照顾学员通过科目二场内考试,收取的“过关费”二人平分,并进行了具体分工:由周建军负责接郴州各驾校需要过关的学员名单,并在月底向各驾校收取过关费;被告人黄某负责将周建军提供的学员名单交给内勤周婷分组后交给被告人黄某及周建军、曹华等考官进行考试。2009年8-9月,被告人黄某伙同周建军及曹华等人共关照了400名学员通过科目二考试。周建军向车友驾校龙庆军、郴汽驾校高某、李某、曾某某等人共收取了x元人民币“过关费”,两次在自某的车上共分给被告人黄某x元人民币。其中8月底分给被告人黄某x元人民币,9月底分给被告人黄某x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周建军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2009年3月,郴州宇通驾校老板黄某武找到黄某商量,每通过一名学员,黄某武付200元人民币“过关费”给科目二考场考官黄某及宁可、王某、曹武生(均另案处理)。3月份考试期间,被告人黄某及宁可、王某、曹武生共照顾了黄某武约800名学员通过科目二考试。考试结束后,黄某武分二次共送给被告人黄某x元人民币。回宿舍后,被告人黄某与宁可、王某、曹武生一起平分该款,各分得赃款x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某、宁可和曹武生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三、2009年10月,被告人黄某负责科目二倒桩考试期间,与王某(另案处理)商量:两人各自某外接单,通过考试后,“过关费”由各自某向自某熟悉的驾校人员收取,不论收取多少,两人平分。高某得知被告人黄某负责科目二考试后,即去找被告人黄某希望得到其继续帮忙照顾学员过关,并与被告人黄某约定,每关照一名学员过关付300元人民币“过关费”。200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共关照了高某的郴汽驾校60余名学员通过倒桩考试,12月底,高某分两次送给被告人黄某x元人民币。同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接受郴州车友驾校陈爱萍请托,为其驾校关照了40余名学员通过倒桩考试。陈爱萍为感谢被告人黄某的关照,分两次共送给黄某x元人民币。同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接受郴州创业驾校李某请托,为其驾校关照了7、8名学员通过倒桩考试。李某为感谢黄某的关照,共送给黄某2800元人民币。该期间内,王某共收取“过关费”x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与王某平分了上述款项,各分得赃款x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四)单独收受高某贿赂x元人民币

2009年5月,被告人黄某担任郴州市交警支队驾管所科目二考试考官组长,经郴州市交警支队驾管所考官周建军(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郴汽驾校承包人高某。高某为获得被告人黄某对郴汽驾校的关照及科目二考试中的方便,找到被告人黄某并与其约定:每照顾一名学员通过科目二场内考试,即送给被告人黄某400元人民币过关费。被告人黄某答应了高某的请托。200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黄某共照顾了高某承包的郴汽驾校90余名学员通过科目二考试。7月底一天,高某在郴州市人民医院南院门口公路边自某的私家车上送给被告人黄某x元人民币,黄某收下后放进随身携带的包内开车回家。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退回个人所得赃款x元人民币。

本案的综合证据有: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函》、《国家机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湖南省国家公务员过渡审批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黄某有立功表现的提取笔录、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说明》、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纪委出具的《证明》、被举报人的立案决定书及问话笔录、退赃款收据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郴州市驾驶员资格考试考官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受贿x元人民币,个人分得赃款x元人民币;单独收受他人贿赂x元人民币,共计受贿x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五笔被告人黄某收受周建军送的3000元人民币,经查证,该笔贿赂款已在本案的第三笔中予以认定,故第五笔不予认定。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经查证,本案中有三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在第一笔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第二笔和第三笔犯罪中积极实施主要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关于黄某是从犯的辩解,本院部分采信。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某投案,如实供述自某的罪行,是自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应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某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某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12年6月11日止。)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黄某犯罪所得赃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侯勋

审判员罗红荣

代理审判员陈泽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瑞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某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某投案,如实供述自某的罪行的,是自某。对于自某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某论。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某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款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某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某投案,如实供述自某的罪行的,是自某。

……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某、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