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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8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管原告和孩子的生活,在外游玩,原告多次劝说,被告屡教不改。原告的生活只能向亲戚朋友借钱来维持。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女儿王某、儿子王某均随原告朱某一起生活,被告王某自愿每月给付原告二个孩子抚育费2000元,每年给付十个月,每年其余二个月的抚育费原告自愿全部负担,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29英寸长虹彩电一台、冰箱一台、电脑一台、灶具一套、双人床二支、被褥四套、装载机一台归原告朱某所有,山西煤矿入股十万元归被告王某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中欠原告父亲朱某柱x元、原告妹夫张彦军x元原告朱某自愿负责偿还,欠典当行x元和被告妹夫白利平x元被告王某自愿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朱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莉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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