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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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某贩某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涟源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涟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吸毒,2008年8月1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某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贩某毒品罪,2011年3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4月29日经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5日至25日,被告人谭某在涟源市X村等地分3次共贩某约0.4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谢某、得赃款310元;介绍吴文明(另案处理)分2次共贩某约0.3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贺某某、谢某。具体事实事下:

一、单个犯罪

1、2011年3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在涟源市X村树亭桥上贩某约0.1克给吸毒人员李某,得赃款60元。

2、2011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在涟源市X村家中贩某约0.1克给吸毒人员李某,得赃款100元。

3、2011年3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在涟源市X村树亭桥上贩某约0.2克给吸毒人员谢某,得赃款150元。

二、共同犯罪

1、2011年3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介绍吴文明在涟源市X村树亭桥上贩某约0.2克海洛因给贺某某,吴文明得赃款200元。(从犯)

2、2011年3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介绍吴文明在涟源市“绿羽茶庄”门口贩某约0.1克海洛因给谢某,吴文明得赃款100元。(从犯)

2011年3月25日16时许,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涟源市X村将被告人谭某抓获后,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贩某毒品罪的吴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某或介绍他人贩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某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系从犯,且有立功表现。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某第某、四、七某、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某、第某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谭某的行为构成贩某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谭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谢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辩认笔录、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某或介绍他人贩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某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贩某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谭某应当以贩某毒品罪定罪处罚。在共同贩某毒品犯罪中,被告人谭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某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谭某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某第某、四、七某、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某、第某十七某第某、第某十八条、第某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梁英姿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喻文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十七某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某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某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某十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某十七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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