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被告常年在外,对家庭不管不问,不尽夫妻义务,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郭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婚后经常生气。原被告自2004年起开始分居生活,2006年原被告再次生气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本应互让互谅,互相体贴,以建立稳固的夫妻和家庭关系,而本案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且被告常年在外,不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振宇
代理审判员李勇
人民陪审员熊功成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