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与常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

被执行人常某,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4年8月30日作出的(2004)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某、划拨被执行人常某的银行存款7996元(其中执行标的428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15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慧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章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某、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某、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某、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