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谢某,男。

被执行人刘某,女。

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陵县人民法院(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聂景平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聪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