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男,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7.50元,由原告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飞
审判员杨捷
代理审判员盛美芬
书记员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