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甲、吴某、蒲某乙、蒲某丙、杨某丁申请执行(2004)怀中刑一初字第00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

申请执行人蒲某乙,女。

申请执行人蒲某丙,女。

申请执行人杨某丁,男。

被执行人姚某,男。

本院在执行(2004)怀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杨某甲、吴某、蒲某乙、蒲某丙、杨某丁与姚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姚某现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吴某、蒲某乙、蒲某丙、杨某丁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x.66元,目前剩余债权x.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怀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某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某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