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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唐某与被告郴州市X村x组土地补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151-X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女,系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X村x组。

负责人李某,男,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唐某与被告郴州市X村x组土地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唐某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郴州市X村x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唐某撤回对被告郴州市X村x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财产保全费890元,共计1877.5元,由原告李某、唐某承担。

审判长曹建强

助理审判员罗某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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