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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向某、张某与高某、第三人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

原告向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方其爱,系慈利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

第三人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向某、张某与被告高某、第三人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与被告高某已达成还款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原告尹某、向某、张某于2010年11月16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向某、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尹某、向某、张某负担。

审判员潘双庆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汤芳&x

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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