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
原告向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方其爱,系慈利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
第三人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向某、张某与被告高某、第三人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与被告高某已达成还款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原告尹某、向某、张某于2010年11月16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向某、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尹某、向某、张某负担。
审判员潘双庆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汤芳&x
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