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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任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常德市X组。

委托代理人李文君,湖南肖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任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胡进,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任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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