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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与被告郴州市X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57-X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郴州市X组。

负责人吴某,男,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郴州市X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郴州市X组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郴州市X组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房翠萍

审判员张东明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钟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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