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毛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1月12日16时05分,在本市X路X路北侧约100米处,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浙x的小客车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为同等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毛某已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人民币979.19元、交通费人民币25元;
二、被告毛某应于2010年11月8日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误工费人民币1120元、物损费人民币300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38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毛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