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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毛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毛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1月12日16时05分,在本市X路X路北侧约100米处,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浙x的小客车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为同等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毛某已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人民币979.19元、交通费人民币25元;

二、被告毛某应于2010年11月8日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误工费人民币1120元、物损费人民币300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38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毛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乐敏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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