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锋,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房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白雪,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陕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用补偿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行初字第8-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陕县国土资源局与原陕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征收协议书,实际上是征地的补偿协议书。陕县国土资源局并不是作出征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王某某起诉陕县国土资源局作为本案的被告不适格,在一审中,法院已告知王某某变更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王某某不同意变更,一审法院依法驳回王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王某某以原起诉理由上诉,其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毅
审判员贾宁豫
助理审判员肖某祥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侯宝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