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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因与陕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用补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锋,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房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白雪,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陕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用补偿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行初字第8-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陕县国土资源局与原陕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征收协议书,实际上是征地的补偿协议书。陕县国土资源局并不是作出征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王某某起诉陕县国土资源局作为本案的被告不适格,在一审中,法院已告知王某某变更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王某某不同意变更,一审法院依法驳回王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王某某以原起诉理由上诉,其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毅

审判员贾宁豫

助理审判员肖某祥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侯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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