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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41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3日15时,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豫x号中型自卸货车沿许南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一沙场路口右转弯时,货车右后侧车轮与驾驶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的徐利欣的电动车前部碰撞,致徐利欣当场死亡,陈某某驾驶车辆逃逸。陈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某已赔偿徐利欣近亲属17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拍照、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责任认定书,死亡鉴定书,110出警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交通事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艳

人民陪审员解军

人民陪审员陈某菊

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樊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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