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曹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银燕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人民陪审员夏力军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