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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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某1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1,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07年7月2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因在审查起诉期间多次传唤不到案,2008月1月15日被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1年7月19日主动投案并被执行逮捕,同日被监视居住。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1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2日晚,被告人谭某1伙同谭超键、谭志增(均已判刑)、谭文平(另案处理)预谋到郴州市X路的“仁华金樽”副食店实施盗窃。次日凌晨四时许,四人窜至该店合力将卷闸门抬开,谭文平先进入店内在收银台的抽屉里盗取现金1万余元,但只拿出500余元用于分赃,其余的钱被谭文平私藏起来。后四人又在该店盗得5条软芙蓉王香烟、1条极品芙蓉王香烟、2条极品红河香烟、2条精白沙香烟、2条二代白沙香烟、3条软白沙香烟、3条软白沙香烟及6包黄芙蓉王香烟等。5月25日,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缴获赃款8100元和4条软芙蓉王香烟(价值2120元)并归还了被害人,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总计3908元。

案发后,同案人谭超键的亲属退还了赃款3688元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1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同案人的供述、(2009)郴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8)郴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谭某1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1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1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谭某1在逃期间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的损失已全部追回。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谭某1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田海斌

审判员张小平

人民陪审员何春华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马文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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