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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办事处、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办事处环卫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1938年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晓,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X路街办事处。住所地:市X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红旗,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X路街办事处环卫站。住所地: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某,环卫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旗,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漯河市X路街办事处(以下简称马路街办事处)、被告漯河市X路街办事处环卫站(以下简称马路街环卫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马路街环卫站隶属于马路街办事处,原告在该处工作期间多次获奖励。2008年8月,马路街环卫站以原告年龄大为由让其回家,原告多次找被告及其上级部门要求解决退休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经济补偿金3600元,并为原告交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障金,并办理退休手续,承担诉讼及仲裁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问题应由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本案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陈付生

审判员乔清霞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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