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
负责人黄--,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女,系该公司市场部欠费管理人员。
被告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人,无业,住郴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分公司与被告袁--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袁--银行存款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袁--银行存款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石纳新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