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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张某诉被告株洲市北斗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系张某的母亲,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伏平,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文娟,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北斗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张某诉被告株洲市北斗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某、张某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张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40元,减半收取482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王健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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