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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高XX、胡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街居委会。

被告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被告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原告杨XX与被告高XX、胡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杨XX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曹承国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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