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徐州亿达路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州亿达路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仲丛乐,江苏红彬树(略)事务所(略)。

被告山东省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亿达路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山东省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双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在安徽省寿县,且双方在合同中亦未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后由本院管辖,故本案不属本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州亿达路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x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退回徐州亿达路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史善军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