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亿达路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仲丛乐,江苏红彬树(略)事务所(略)。
被告山东省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亿达路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山东省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双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在安徽省寿县,且双方在合同中亦未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后由本院管辖,故本案不属本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州亿达路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x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退回徐州亿达路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史善军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