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街X路南。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金立,河南汉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许昌腾之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X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臧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世纪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赵金立,被上诉人许昌腾之达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秋霞
代理审判员王磊华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