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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昌腾之达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街X路南。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金立,河南汉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许昌腾之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X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臧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世纪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赵金立,被上诉人许昌腾之达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秋霞

代理审判员王磊华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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