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曾用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王某甲之父亲)
被告郴州市X村x组。
负责人王某乙,系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北湖区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郴州市X村x组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建强
助理审判员罗琛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