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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X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XX,男。

委托代理人景南夫,湖南省经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吴XX,女。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曾X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XX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曾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11月23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0年2月生一男孩,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双方经常为家务事情争吵,夫妻关系一直不和。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达五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诸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吴XX辩护:原告所述属实,原、被告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情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是原湖南六零一矿职工,双方经人介绍于1988年11月23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0年2月生一男孩,取名曾啸天。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务事情吵闹,夫妻关系一直不和。双方从2005年开始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曾XX与被告吴XX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常德市X镇六零一矿宿舍的二室一厅房屋由被告吴XX所有。

三、原告曾XX一次性付给被告吴XX生活扶助费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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