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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男,汉某,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吴某,女,汉某,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受理原告贺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与吴某两人于1995年12月相识,1996年6月份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于1997年11月份登记结婚(原结婚证遗失,已于2011年2月18日补发),1999年5月30日婚生女儿贺某。因在共同的生活中产生矛盾,造成双方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愿和好,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贺某随被告吴某共同生活,原告贺某在贺某乐参加工作之前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并承担贺某乐的教育和医疗费用。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财产和债权债务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贺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东明

助理审判员罗琛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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