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某
被告王某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与被告王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肖雯
助理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周礼雄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