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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与王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游某

被告王某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与被告王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肖雯

助理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周礼雄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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