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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委托代理人丁伟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

案由:民间借贷

原告吴XX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XX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吴XX诉称,2001年4月14日、5月10日被告刘XX分两次向原告借款x元,2005年9月23日被告之夫李文斌又向原告借款x元(已过世)。经2010年3月18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本息x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久拖不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还本付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XX辩称,被告与其丈夫李文斌借款的情况是属实的,当时借钱是为了办企业,后丈夫去世后,企业就不景气了,现被告处理企业财产,设法偿还债务。2010年3月18日结算的情况被告是认可的,被告会尽量筹款还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刘XX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吴XX本金x元,利息x元,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承国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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