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龚a诉姚a雇员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龚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a,江西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a,女,香港居民。

委托代理人奚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b,男,系被告之父。

案由:雇员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龚a诉称,其系被告的住家保姆,在被告家中照顾两个小孩。2009年4月30日晚7时左右,原告带两个小孩在小区内骑车锻炼身体。原告在骑车带大女孩过程中,突然发现有一辆车停在路中央,原告为了保护小孩紧急停车,致右腿碰到了路边的台阶上而受伤。现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38.57元、残疾赔偿金53,350元、误工费19,752元、护理费9,876元、营养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00,776.57元。

被告姚a辩称,原告确系其雇佣,但原告明确被告不准骑车带小孩。事故当天,原告带小孩出去也未经被告同意,且被告此次摔倒受伤系其自身处置不当所致。事故后,被告已经支付原告10,591.29元,现愿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姚a于2010年1月31日之前赔偿原告龚a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5,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于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6.64元,由原告龚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顾亚安

审判员宋韧弘

代理审判员郑晓明

书记员吴玮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