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贝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系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栋X号,身份证号码:(略)。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谭智军,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爱金,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X栋X号,身份证号码:(略)。
第三人湖南金正方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
法定代表人:谢某,系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系湖南金正方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X号X号,身份证号码:(略)。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系湖南金正方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X号X栋X号,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第三人湖南金正方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第三人湖南金正方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第三人湖南金正方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1元,减半收取1876元,由原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刘某源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人民陪审员李志群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