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某,男。
委托代理人曹某,女。
被告龙某,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温某诉被告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受理后,于2011年3月1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龙某所欠原告温某借款x元,被告龙某同意从2011年3月起以其每个月的工资(每月保留600元生活费)偿还债务,直至全部清偿完毕。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元,合计1025元,由被告龙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3月1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易香香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文晖
附本案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