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某,女。
被申请人邓某,男。
本院受理申请人桂某的支付令申请后,于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发出(2011)苏民初督字第X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邓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对申请人桂某的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邓某已在规定期间提出债款数额不符的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发出(2011)苏民初督字第X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3元,由申请人桂某负担。
审判员黄孝勇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文晖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